三聲無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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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契約之『生』與『死』()

 

所謂的「生前契約」,絕對不能視為;單純的「喪葬商品」。

不論是業者、消費大眾、相關學者、和主管機關,在認知觀念上,一定要切實的剖析,要清楚確認,它的基本定位。

「生前契約」與「壽儀服務」,原本就是逕渭分明。無論是從那一個角度來看,都是兩碼子事。

「生前契約」,從設計、發行、到實際的管理、運作、都是一種保險、一種信託,,是屬於一種在未來才會執行的事前商業約定行為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是採用團體共同分擔風險的方式,預先集合大多數人的經濟力量,籌組一筆龐大的共同準備基金,再藉由保險制度中社會互助與風險分散的原理,對少數人發生需要的家庭提供協助。

名稱取作「生前契約」,乃因它的內容和材料,是採用以多數人不願去碰觸的壽儀服務、 是用豁達、事先準備的理念、和殯儀品質的提昇來訴求,是用實質的壽儀服務為主幹,來充飾做商品的包裝而已。

況且,又是先由納骨塔、殯葬業者提出,結果,一般社會大眾就很容易受到混淆,誤認其即是單純的「喪葬商品」,而等閒視之、掉以輕心、放任發展,其實是犯了大錯特錯的認知。

我們絕對肯定「生前契約」對殯儀文化和服務品質的提昇,具有刺激的功效,但是,這終究並非「生前契約」真正的本質。

因為,在「生前契約」整體的規劃、管理、發行和在法律上,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責關係複雜,並非單純的「喪葬商品」的服務,就能滿足的。

可以更嚴肅的說;單純「喪葬商品」的服務,是重要的。

但,整體觀之,這只是其間最後一項交貨行為的表現而已,倘若,只是從這個角度切入去認定「生前契約」的話,那麼,日後肯定會釀成災難。

其實,生前契約設計的精神和真正的主軸,百分之百完全是理財、保值、和保障功能的一種經濟、和金融的商業商品。

再加上,由於葬儀服務,其預定契約的兌現日期是不確定的,根本不知何年何月,才會執行的預約服務。

假若簽約的一方逝世,則又是一種遺囑。又假若簽約的另一方公司經營不善或財務發生危機,則又是一種金融、債權、債務的糾紛問題

其間牽牽扯扯的法律,恐怕不下十種,能夠想像得到的,就有;公司法、保險法、消保法、公平交易法、金融業法、信託法、信託業法、稅法、民法、殯葬管理辦法、宗教管理辦法等等。

如此重重繁雜的法律關係,事關消費者權益、社會次序、豈能等閒視之。

倘若,未先清晰的分析、將其定位清楚,而徒然要蒙住一隻眼睛,來認定它只是葬儀商品的話,則不久的將來,將大亂而特亂。

但是,目前就會『有機可趁』,因其即可規避嚴謹的金融法規,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及消保單位的監督管理。

以『紙張』換『現金』,正有如脫疆野馬一般,肆意奔馳於金融商品市場。

如此美妙的事情,您不心動嗎?。

君不見這兩年來「生前契約」的發行機構,有如雨後春筍一般,爭先恐後的以千奇百怪、各種不同的型式產生。據了解,少說也上百家,而且也有上萬人在從事推銷,獲取暴利。

這麼容易就可以收取巨款,況且又沒有人可以有效、認真的來監督和約束的事情,就是殺頭的事也會去賺!更何況打著辦葬禮是做功德的名號,誰說多數人不願意去從事葬儀服務業呢?

換言之,也就是大家都認為,它,「生前契約」,是相當好康!小本又好賺的事!,縱使以前不敢、不願、甚至於不削從事葬儀服務業,但今日,如挖到金山、金礦一樣,從事殯葬服務業,當然也是勇往直前,向「錢」衝。

『紙張』換『現金』?縱然坐擁金山,誰亦經不起千億萬金的誘惑,不是嗎?(有多大的誘惑魅力,數字及實例,將後續述)。

各位不覺得嗎?「生前契約」的確比保險經營來得容易多了,不必像保險公司一樣,資本額最少要新台幣二十億以上,且要接受金融管理機關的嚴格金檢,和保險法規的約束、更要被強制性的要求提存保障基金、要辦理再保、每年保單生意做得好,也要被要求強制增資的種種規範。

「生前契約」通通不必。而且在日後殯儀服務的執行、價值的認定上也較有空間,可靈活運用,還可以再藉一次辦葬禮的機會,再設法令家屬做追加項目或數量,再獲利一次。

保險呢?免肖想!也就是因為如何在事後作公平的價值認定上有困難,所以在保險契約法規上,早已明文規定必須使用金錢做為事後償付之工具,已無像「生前契約」一樣尚很有運作的空間。

不過,保險業者和保險消費者的權利、義務,卻是相當的明確而有保障(愚季.台北.2002.12.13.)

(預告下一回)四更春曉:『金山』有多高?『金礦』有多深?無限誘惑魅力有多大?目前市場實例,已有的數字,將分享大家!請拭目以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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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更新:2022年02月14日